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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厂家浅析换热器温差过大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换热器厂家浅析换热器温差过大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正常使用,换热器虽然有一定温差,但是不会太大,但是如果出现了温差过大的情况,需要引起大家重视,因为温差过大不仅影响换热器的传热效果,而且会影响其他配件。那么,出现温差过大的情况是什么呢?又该如何处理?  一、原因:  1、在换热器热端的某一断面,返流气的温度和增压空气的温度相等,而过了这一断面,返流气不再被增压空气加热,反而被其冷却。  2、返流气一方面受到比它温度高的正流空气的加热,另一方面又受到比它温度低的正流增压空气的冷却,换热面积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热端温差加大,增加了不可逆损失。此时增压空气所占比例越大,增压空气和正流空气温差越大,对主换热器热端温差的影响也越大。  二、解决:  1、对空气预冷系统工况进行优化调整,通过调节阀减小去增压机后冷却器的冷冻水流量,增大去空冷塔的冷冻水流量,适当调节冷冻水回水冷塔流量,保证冷水机组在设计工况下运转。  2、从而使正流空气进主换热器温度降低,温度升高,两者趋于一致,避免主设备热端的温度交叉,使换热面积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有效缩小热端温差。但应控制增压空气进温度不能低于正流空气的进口温度,否则将产生温度交叉,使部分传热面积失去传热作用。调整后热端温差缩小到3℃以内。  换热器出现温差过大的原因,需要大家从平时的操作中认真查找,并且应该清楚自己平时主要做了哪些操作,还要学会正确处理,才能尽可能减少温差过大的情况。
2021-09-26 14: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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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板式换热器的维修方法
  关于板式换热器的维修方法  板式换热器除了在特别状况下的检修外,还应进行定时的修理。因为板式换热器拆装便利,修理简略,一般也不必特别的工具和设备。依据不同的状况可选用不同的办法,假如设备没有发生渗漏,只是传热体系K有所下降,则可不拆开换热器,而用一个闭路体系将除垢液打入设备内循环数小时即可。现场没有这种条件,而且拆开设备后发现结垢不太严重时,可不取下板片而用水直接冲刷,同时用柔软刷子冲洗即可。  一、正常运转修理  1、需求修理的设备,应按装置次序逆行拆开换热器。  2、在石油、化工职业中运用的设备,应按检修周期进行定时修理。  3、设备内的介质假如是易燃、易爆或腐蚀性较强的介质,至少每年应修理一次。  4、在其它职业中运用的板式换热器,假如未发生渗漏,***好三年恩能修理一次。  二、板片的清洗和保护  坚持板片的清洁是坚持高传热系数的重要条件之一。在板片间,介质是沿着狭隘弯曲的流道运动的,即便发生不太厚的垢层,也将引起流道的改换,显著地影响流体的运动,使压降增大、传热系数下降。例如某糖厂在采暖中运用板式换热器,因为二次水没有很好地处理,运用进程中仅两个月就将整个流道阻塞,不能持续运转。  1、化学清洗法  这种办法是将一种化学溶液循环地通过换热器,使板片外表的额尘垢溶解、排出。此法不需拆开换热器,简化了清洗进程,也减轻了清洗的劳动强度。因为板片波纹能促进清洗液剧烈湍流,有利于垢层溶解,所以化学清洗法是比较理想的办法。  2、机械(物流)清洗法  这种办法是将板片拆开后用刷子进行人工洗刷,然后到达清洗板片外表尘垢的意图。此法尽管比较直接,但对较坚固、较厚的垢层,不易清洗洁净。  3、综合清洗法  关于垢层比较坚固又较厚的状况,单纯选用上述一种办法都难以清洗洁净。综合法是先用化学清洗法软化垢层,再用机械(物理)清洗法除去垢层,以坚持板片外表清洁洁净。  4、清洗时的注意事项  (1)化学清洗时溶液要坚持必定的流速,一般0.8-1.2m/s.其意图在于增加溶液的湍流程度。  (2)关于不同的尘垢应选用的化学清洗液。除了常常选用稀释纯碱溶液外,关于水垢可用5%的硝酸溶液。在纯碱生产中生成的垢,可用5%的盐酸溶液。但不得运用对板片发生腐蚀的化学清洗剂。  (3)机械(物流)清洗时不允许用碳钢刷子冲洗不锈钢板片,避免加速板片的腐蚀。同时不能使板片外表划痕、变形等。  (4)清洗后的板片要用清水冲刷洁净并擦干,放置时应防止板片发生变形。  以上是关于板式换热器的维修方法,想了解更多关于板式换热器的小知识,请在线咨询我们,
2021-09-16 15: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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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安装前的注意事项
板式换热器安装前的注意事项  1、板式换热器应垂直安装。吊装时要注意设备,用吊装孔,可以用上导杆起吊。也可以平吊,安装场地应留有足够供维修的空间。  2、板式换热器装配管路:配管前应先检查换热器是否夹紧到规定的夹紧到尺寸范围,若没夹紧,先夹紧到规定的尺寸。考虑到维修方便,换热器用短节与管道连接。在冷、热介质进、出口都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计。一般应在连接上角孔的管路上设置放气阀。  3、换热器如工作在100℃以上,管道连接要有热应力的膨胀吸收补偿装置。对于特殊情况允许倾斜装置,但需要固定。  4、如果用污水作冷却介质或回收污水的余热或介质内含有粒状固体物时,要在换热器入口端上游装适当型号自动排放的过滤器或除污器,以免堵塞板式换热器。介质的可能压力大于设备的高使用压力的时候,要在设备的入口安装减压阀和安全阀。
2021-08-30 17: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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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机组的调试过程注意哪些事项呢?
    换热机组由于长时间工作,传热板片表面将发生差别水平的污垢或堆积物,从而添加流阻和低落传热性能,这些主要表示为收支口压力表压差增大和冷介质出口温度低落,因而我们要对其进行冲洗,我们在冲洗完成后为包管产物的正常运用要对其调试实行,那么换热机组的调试过程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1、安装换热器四周要预留足够的空间  安装前要对与其衔接的管路进行冲洗,以免砂石、油污、焊渣等杂物进入板式换热器,形成流道阻塞或毁伤板片。换热器占地面积小、分量轻,除设备本身材积外,不需求预留额定的查验和安装空间,换热所用板片的厚度仅为0.6~0.8mm。  2、换热机组维护与保养  若介质中能够经常有较大颗粒的泥砂或杂物,应在换热器前装备我厂生产的配套除污器。板换热器污垢系数低,流体在板片间猛烈翻腾构成湍流,良好的板片计划避免了死区的存在,使得杂质不开机时,先翻开低压侧介质柱塞阀,介质布满换热器通道后再迟缓翻开高压侧介质柱塞阀换热机组。  3、板式换热器的开、停机次序  停机时,先封锁高压侧介质电磁阀,然后再封锁低压侧介质电磁阀。在高效、环保、节能的时候,换热器在热交流范畴的上风已日益明显,可适用于种种工艺流程中的加热、冷却以及食品消毒等方面,在低档次热能接纳方面,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4、换热机组投入运用前检查全部夹紧螺栓能否有松动,若有应拧紧。连年来,换热器在机场、旅店、商厦等范畴,已交换了传统的交流器,获得了精良的结果。换热机组易在通道中堆积堵塞,包管了精良的换热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换热机组调试时的注意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1-08-30 17: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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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换热器温差过大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正常使用,换热器虽然有一定温差,但是不会太大,但是如果出现了温差过大的情况,需要引起大家重视,因为温差过大不仅影响换热器的传热效果,而且会影响其他配件。那么,出现温差过大的情况是什么呢?又该如何处理?  一、原因:  1、在换热器热端的某一断面,返流气的温度和增压空气的温度相等,而过了这一断面,返流气不再被增压空气加热,反而被其冷却。  2、返流气一方面受到比它温度高的正流空气的加热,另一方面又受到比它温度低的正流增压空气的冷却,换热面积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热端温差加大,增加了不可逆损失。此时增压空气所占比例越大,增压空气和正流空气温差越大,对主换热器热端温差的影响也越大。  二、解决:  1、对空气预冷系统工况进行优化调整,通过调节阀减小去增压机后冷却器的冷冻水流量,增大去空冷塔的冷冻水流量,适当调节冷冻水回水冷塔流量,保证冷水机组在设计工况下运转。  2、从而使正流空气进主换热器温度降低,温度升高,两者趋于一致,避免主设备热端的温度交叉,使换热面积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有效缩小热端温差。但应控制增压空气进温度不能低于正流空气的进口温度,否则将产生温度交叉,使部分传热面积失去传热作用。调整后热端温差缩小到3℃以内。  换热器出现温差过大的原因,需要大家从平时的操作中认真查找,并且应该清楚自己平时主要做了哪些操作,还要学会正确处理,才能尽可能减少温差过大的情况。
2021-08-19 14: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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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该如何选型呢
    一、板式换热器板型的选择。  板片型式或波纹式应根据换热场合的实际需要而定。对流量大允许压降小的情况,应选用阻力小的板型,反之选用阻力大的板型。根据流体压力和温度的情况,确定选择可拆卸式,还是钎焊式。确定板型时不宜选择单板面积太小的板片,以免板片数量过多,板间流速偏小,传热系数过低,对较大的换热器更应注意这个问题。  二、流程和流道的选择。  流程指板式换热器内一种介质同动方向的一组并联流道,而流道指板式换热器内,相邻两板片组成的介质流动通道。一般情况下,将若干个流道按并联或串联的费那个是连接起来,以形成冷、热介质通道的不同组合。  三、压降校核。  在板式换热器的设计选型使,一般对压降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应对其进行校核。如果校核压降超过允许压降,需重新进行设计选型计算,直到满足工艺要求为止。
2021-08-19 1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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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式换热器的特点
  板式换热器是一种由一系列具有一定波纹形状的金属片叠装而成高效换热器。它的优点有换热效率高、热损失小、结构紧凑轻巧、占地面积小、应用广泛、使用寿命长。例如在相同压力损失情况下,其传热系数比管式换热器高3-5倍,占地面积仅为管式换热器的三分之一,热回收率却可高达90%以上。  是可拆卸板式换热器。可拆卸板式换热器是由许多冲压有波纹薄板按一定间隔,四周通过垫片密封,并用框架和压紧螺旋重叠压紧而成,板片和垫片的四个角孔形成了流体的分配管和汇集管,同时又合理地将冷热流体分开,使其分别在每块板片两侧的流道中流动,通过板片进行热交换。其特点是  1、高效节能:其换热系数在3000~4500kcal/m2·°C·h,比管壳式换热器的热效率高3~5倍。  2、结构紧凑:板式换热器板片紧密排列,与其他换热器类型相比,板式换热器的占地面积和占用空间较少,面积相同换热量的板式换热器仅为管壳式换热器的1/5。  3、容易清洗拆装方便:拆装方便,随时可以打开清洗,同时由于板面光洁,湍流程度高,不易结垢。  4、使用寿命长:板式换热器采用不锈钢或钛合金板片压制,可耐各种腐蚀介质,胶垫可随意更换,并可方便在、拆装检修。  5、适应性强:板式换热器板片为独立元件,可按要求随意增减流程,形式多样;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艺的要求。  6、不串液,板式换热器密封槽设置泄液液道,各种介质不会串通,即使出现泄露,介质总是向外排出。
2021-08-06 16: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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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机组的工作特点
    换热机组的工作特点:  (1)换热机组冷凝水被完全吸收和利用,系统没有特殊原因,无需设置补水装置,大大节约了系统用水及运行费用。  (2)整套机组结构紧凑,占地面积小,大大节省土建投资,同时,由于换热效率极高,运行中系统又无需补水,整个机组节汽、节电、节水三位一体,为用户创造可观的节能效益。  (3)机组具备高智能自动化控制功能,可实现超压、超温保护,断电蒸汽自动切断及室外温度自动补偿功能并可实现远程监控,为用户提供高枕无忧的运行平台。  (4)应用领域广阔,可广泛用于热电、厂矿、食品医疗、机械轻工、民用建筑等领域的采暖、热水洗浴及其他用途。  (5)应用条件宽泛,可用于较大压力、温度范围的热交换。
2021-07-26 16: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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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章总则  ***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机关依法维护***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因维护***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01-22 10: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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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机组故障分析
  换热机组故障分析,换热机组是由换热器、温控阀组、疏水阀组(热媒为蒸汽时)、循环泵、电控柜、底座、管路、阀门、仪表等组成,并可加装膨胀罐、水处理设备、水泵变频控制、温控阀、远程通讯控制等,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热交换站。  1.检查一次侧供水、回水管路所有阀门是否全部打开;  2.检查一次供水过滤器是否堵塞;  3.如果阀门全部打开,再判断一次供回水的压差,如果压差小于0.05MPa,请联系热力公司调整一次侧流量。如果一次侧供回水压差大于0.15MPa,请清洗换热器。
2021-05-25 16: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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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厂家|换热器优点
  换热器厂家|换热器优点  (1)管束可以抽出,以方便清洗管、壳程;  (2)介质间温差不受***;  (3)可在高温、高压下工作,一般温度小于等于450度,压力小于等于6.4兆帕;  (4)可用于结垢比较严重的场合;  (5)可用于管程易腐蚀场合。
2021-05-21 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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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厂家|换热器使用注意事项
  换热器厂家|换热器使用注意事项,保持管网的清洁。无论是在工作前还是工作完成后,对管网进行清洁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换热器堵塞的现象。  1、还要注意及时对除污器以及过滤器的清洗,让整个工作顺利完成。  2、严格把关软化水。对于水质把关是相当重要的,在进行对软化水水质处理的前提下,首先要认真检查系统中的水和软化罐水质问题,确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注入处理。  3、新系统检验。对于一些新系统来说,不能马上与换热器进行交替使用,需把新的系统在指定的时间段运行,让它有了一个运行模式后,此时方可以把换热器并入系统中使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管网中的杂质破坏换热器设备。
2021-05-08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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